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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小貼士丨試用期可以不簽勞動合同嗎?
正在求職或者初入職場的小伙伴想必對“試用期”都不陌生
有些單位說“試用期還在考慮階段,所以先不簽勞動合同。
這是真的嗎?
試用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府二倍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包含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包含三年)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注意:
1.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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