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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月末入職或者月初離職,當月的社保還要為其繳納嗎?比如,有新員工在10月25號入職,老員工在11月8號離職,而公司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發放時間為每月15日發上月工資。那么10月份的社保,公司還需要為這兩名員工繳納嗎?
多數企業的常見操作
大多數情況下,企業要求職工個人全額承擔當月的社保繳費。企業給出的理由也總是驚人的相似:公司有規定,當月工作不滿月,社保費個人繳,公司不給繳。
多數企業在處理員工月末入職、月初離職的社保繳納問題時,也有企業按照內部規定,一般的做法是:
針對入職員工,在當月15日之前入職,公司將為其繳納當月社保,15日之后入職,公司將從下月開始為其繳納社保;
針對離職員工,在當月15日之前離職,公司不為其繳納社保,而在15日之后離職,則公司會為其進行社保繳納。
這樣的企業規定究竟是否合法呢?
常見操作≠合法合規
其實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只要員工在職1天,企業都應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并為職工繳納社保,而且不能出現個人承擔企業繳納費用的情況。所以上述的那些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其實是不合法的。因為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須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內容不能與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內容,視為無效。
離職月員工社保是否應當繳納?
《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勞動法》第3條規定: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也就是說,員工在職期間,如果企業不能為員工繳納社保,或者出現員工個人承擔企業繳納費用的情況,將會面臨以下用工風險:職工離職后申請仲裁,企業面臨補繳風險;離職日期未到,在交接過程中發生工傷,企業由于當月未繳社保將會承擔高額的賠償費用。如果員工月初離職或者月末入職,企業未繳納社保,一旦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百分之百勝訴,單位是必須要全額補償的,還要承擔高額的滯納金。
所以在實操中,雖然有些企業會自己確定一個時間節點,比如15號或20號,這個日期前入職和之后離職的繳納社保,但如果有員工要求入職當月或者離職當月要交的,公司一般也會為其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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